顶层思维!经典套路!“股权激励”激励的是谁?

2022-03-12 23:56:23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越来越复杂和动荡的时代,

没有一种资产是稳固的。

没有一种商业模式是长存的。

没有一种竞争力是永恒的。


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天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达到1.16万户,平均每分钟诞生8家公司。入门虽易,行路犹难,企业的平均寿命不足3年。


试问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战略?产品?客户?技术?在华为创始人任正非看来,是培养和保有人才的能力。他曾说:“华为公司发展到今天,我自己没做什么实质性的贡献,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贡献的话,就是华为在分钱的问题上没有犯大的错误。”


这话一方面表明任总十分谦逊,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企业而言,如何激励员工确实是一件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多数企业都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可惜要么按职位、人数四处撒芝麻,做成了雨露均沾的福利;要么从来不舍得分红,让员工感觉公司股权毫无价值,如同鸡肋。


“商人看比例,而企业家看绝对值。”一些老板期望自己百分百控股,完完全全拥有公司治理权、决策权。这是普通商人的思维,关注拥有多少比例的股份。


但纵观商界,但凡叫得出名字的企业家,比尔盖茨、巴菲特、任正非、马化腾……他们手中的持股比例并不多。企业的发展表面是逐渐稀释股权的过程,实际是股权的价值不断放大的过程。


老话讲“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但今天全凭车头带的火车跑得可不如每节车厢都装有发动机的动车快。同理,只凭老板带动发展的企业,自然跑不过老板和员工上下一心的企业。


成功的股权激励,其关键在于能够产生财散人聚的积极效用,规避财散人散的悲剧收尾。


也许你早已想做股权激励,却不知何时入手、从何入手;摸索着做起了股权激励,又不知核心关键在哪儿。


没有顶层思维的股权激励方案必然沦落为人力资源层面的薪酬制度,这对稀缺的股权来说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挥霍。


相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更复杂,也更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和格局。


对非上市企业来说,股权激励的意义何在?

如何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制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股权激励如何与私募融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并购重组进行对接?

遇到员工持股纠纷该如何解决?

……

你所能想到的,不能想到的问题,都在这堂课里!


本次,梧桐树下特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桑士东带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与资本运作的衔接》系列课程,带你攻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各项难关!


课程详情


课程费用:128元

特别福利:购买课程附送:若干员工持股纠纷典型案件裁判文书

听课方式:梧桐树下APP在线音频(课程所有音频文字可永久回听)

购买方式:识别以下二维码购买↓↓↓



报名课程,你将听到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激励方式: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持股平台的选择)

(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四)股权激励的流程

(五)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文件


二、若干重要机制

(一)考核机制

(二)退出机制

(三)持续激励

(四)动态调整机制

(五)坚持公平性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及其优惠政策

(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直接持股方式下的股权激励税务

1、限制性股票不同环节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2、股票期权不同环节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三)间接持股方式下的股权激励税务

1、限制性股票不同环节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2、股票期权不同环节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初始条件、持续性条件


四、股权激励与私募融资的对接

(一)投资者对于公司股权激励的计划的态度

(二)投资者的特殊权利

(三)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事宜与投资者进行协商

(四)将股权激励事项作为投资者享有相关权利的例外

(五)对股权激励的额度作出约定


五、股权激励与新三板挂牌的衔接机制

(一)未实施完毕的激励计划在挂牌后实施的可行性

(二)挂牌后的股权激励的实施

(三)挂牌后的退出机制(替代安排)


六、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的衔接机制

(一)可能对公司上市构成障碍的股权激励事项(持股人数超过200人、股份支付)

(二)未实施完毕的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在申报基准日起停止实施

(三)以上市为实施或行权条件的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四)未实施完毕的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的可行性

(五)员工退出机制(替代安排)


七、股权激励与重组的衔接机制

(一)加速行权

(二)退出机制的保留


八、特殊情形下的股权激励

(一)中国公司对境外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二)中国员工参与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

(三)外资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特殊事项

(四)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特殊事项

(五)在子公司层面进行股权激励


九、股权激励的纠纷处理

(一)法律问题的判定:劳动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

(二)劳动法项下纠纷

(三)合同法项下的纠纷

(四)公司法项下的纠纷

(五)实施中的纠纷及其防范


本次课程,适合谁听?


1、公司创始人、管理者,想通过深度学习带领公司强大

2、致力于成长为更受企业青睐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律师、券商、财务顾问)

3、作为公司治理中坚力量的公司法务、法律顾问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分享嘉宾


桑士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桑士东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就读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LLM学位,拥有中国律师资格,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现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专家委成员。

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执业于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领域,为近百家企业的股权激励提供方案设计、相关纠纷解决等法律咨询服务,为20余家企业的首发上市、重组上市提供过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债券、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公司债券、境外投资,服务客户的行业涉及TMT、文化、物流、智能制造、医药、医疗器械、保险、能源、广告等。桑士东律师曾经主办或参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67.SZ)、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270.SZ)、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57.SZ)、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137.SZ)、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603688.SH)、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026.SH)、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28.SH)、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300525.SZ)、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479)、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03966.SH)等A股IPO项目,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06188.HK)等境外IPO项目;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光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莱德马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79.SZ)、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600180.SH)、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137.SZ)、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600323.SH)、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022624)等上市公司并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苏州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朗光电有限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引进投资者项目;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600749.SH)、联想控股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等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融资项目;曾经为北极光投资管理公司、广州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杭州好望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天域所管理基金、青岛金石、考拉基金、投投是道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及基金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目标企业包括:牲畜养殖、马铃薯种植及开发);为50余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和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对外投资项目,参与其多只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项目;受聘为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亦曾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委托,对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事项涉嫌违法违规等进行专项核查。

 

,多次应邀为有关教育机构、多家上市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提供股权激励、公司治理、资产管理、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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